在浙江丽水青田发生了一件残忍的事,广西男子蒋某为吃狗肉,尽然直接毒杀了一只柴犬宠物狗。
近日,青田县人民法院对广西男子蒋某毒杀青田县西班牙籍华人宠物狗一案作出判决:蒋某赔偿原告王程某宠物狗直接损失8000元。此前,蒋某还因此事被行政拘留十五天。
就是这么萌这么乖巧的柴犬被蒋某毒杀了。
在青田温溪镇西班牙籍华人程某在2016年6月29日购买了一条肉黄色柴犬,取名toby,三年多来,王程某和家人一直精心饲养toby,把toby当成家人一样对待。
蒋某是广西人,事发前在温州卖瓜果。之前他听朋友说可以用老鼠药毒狗、吃狗肉的事 ,一直有这个想法。
蒋某去菜场买了鸭肉和老鼠药准备去毒狗。
当天,toby正在家门口附近玩耍,恰好被寻找目标的蒋某发现。
蒋某在青田温溪镇榕江路停车场入口附近,将toby引诱至温溪镇榕江中路与处州街路口往西70米的位置毒死,后将毒死的toby装入黑色塑料袋中逃离现场。随后,王程某的家人报案。
蒋某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北京时间上午九点半,这起宠物被毒杀案在青田法院温溪法庭开庭审理。远在西班牙的原告王程某通过远程视频参与了庭审,当天因案情复杂未当庭作出宣判。
后法官走访青田多家宠物服务机构调查询价了解案涉宠物狗的饲养、生活情况以及当前的市场价值,再经合议庭进行评议。
青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蒋某故意毒杀王程某所有的柴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在2020年1月20日作出上述判决。
对宠物没有独立法律条例,但是可以参照为公民的私有财产
随着宠物狗的增多,近年来因宠物被侵害甚至是被毒杀的新闻屡见不鲜。针对家庭宠物我国目前并无独立法律条例,但宠物、家养的牲畜均属于公民的私人财产。
《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故意毁坏公民财物罪立案标准5000元,侵占罪立案标准2万元。《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杀宠物狗不仅侵犯了公民的私人财产,有可能还会危害公共安全。去年,大连一保洁员就因在小区内毒死多只宠物狗获刑三年。该保洁员在小区绿化带投放有毒物质足以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侵犯,危害公共安全。虽未造成危险后果,但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毒狗不是小事,会触犯法律。希望大家不要效仿这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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